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461元│9月26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9229│9月26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
(一)債務人黃嘉宏於民國92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25日止累計20,345元正未給付,(其中9,461元為本金,10,8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嘉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25日止累計410,624元正未給付,其中189,229元為消費款;217,7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