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288號債權人 張嘉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承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又依借款契約書所載,本件訂立契約日期為109年11月13日,約定於次月起於每月12日前匯入債權人帳戶,分12期攤還,故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並請釋明請求本金之計算方式、請求利率、違約金、起息日之依據,另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標的(請求金額、起算日、利息、違約金須明確並有依據),並釋明本件「同時請求」債務人給付「拖延付款違約金」、「提前清償違約金及利息」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
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0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