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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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94號聲請人 李芝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黃仁傑 與被上訴人 李昀軒 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經本院選任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蘇芹英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