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