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王威智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周宇修 律師鍾安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參加人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發展單元FG區)自辦市
地重劃會代表人 林天佑 (理事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發展單元FG區)自辦市地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原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大埔尾144-5地號土地(持分為1/10)為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發展單元FG區)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江翠北側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江翠北側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經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被告以102年7月5日北府地劃字第1022142045號函核定在案。後經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會第20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算負擔總計表及第22次、第24次會議決議修正臨街地特別負擔面積,報經被告分別以104年1月15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0052222號函(下稱系爭104年1月15日函)、104年5月28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0957063號函(下稱系爭104年5月28日函)、104年7月13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1276306號函(下稱系爭104年7月13日函)核定在案。嗣江翠北側重劃區自辦市地重劃會於104年7月20日以江翠自劃字第104072002號函,將重劃分配結果及重劃後土地分配之各項圖冊及決議等,報被告以104年7月27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041349990號函准予備查,並自104年7月29日至104年8月28日止,於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公告30日,其中環翠段18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配予原告(持分為9706/100000)。原告不服重劃會所為之土地重劃分配成果,於104年8月24日提出異議,經重劃會分別於104年9月12日、104年10月24日、105年6月6日與原告進行協調,仍協調未果,原告遂提起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乃再以其不服上開104年1月15日、104年5月28日、104年7月13日函,提起訴願,遭為不受理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先位請求:確認被告系爭104年1月15日函、104年5月28日函、104年7月13日函均無效;備位請求:被告系爭104年1月15日函、104年5月28日函、104年7月13日函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梁哲瑋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