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債權人 溫泉 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幼祥 代理人 張建舜 債務人 潘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