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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