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告 何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前次庭期漏未就被告為公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