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4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告 何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前次庭期漏未就被告為公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