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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