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 王派松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茲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案起訴狀未附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書及復審決定書,故原告應提出撤銷假釋處分書及復審決定書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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