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文毓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78ND830881│1│1000│││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78N786545│1│500│││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78N822239│1│120│││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