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炫蓁(原名林昭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炫蓁(原名林昭婷)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