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告 李瑞萬 被告銘台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萬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067,2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
329元(計算式:21,493元×2/3=14,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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