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榮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阻止其友人在餐廳內吸菸,竟心生不悅,不顧告訴人當時仍在營業時間,率予翻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現職業為工,家境勉持),惟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迄未與被害人 李秋琴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