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請人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相對人 趙雅姿 即昭維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91,000元之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4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以上均影本)、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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