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檢察官饒倬亞

被告劉瑞和

葉仲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提起公訴,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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