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84號原告 張啟信 原告與被告 王大信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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