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劉家華 被告吉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福 被告 徐培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訴訟代理人 羅名宏
洪國欽 律師 陳子操 律師 李倬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請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訴訟代理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請新法定代理人為承受訴訟聲明(檢送法定代理人變更之相關資料),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 官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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