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林義榮 再審被告 林炳雄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8年6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之配偶 陳阿絹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59頁),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林勳煜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