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80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1項之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515號受刑人乙○○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基隆市○○區○○街24之2號(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9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8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6年6月29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