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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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律師被告丙○○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甲○○住台中
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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