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晏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