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62號原告 陳淑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之代表人為「 黃萬發 」,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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