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依不動產買賣斡旋/
承諾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云云,惟前開契約
乃原告與馥群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約定,並非兩造間就
管轄已有約定由本院管轄之合意,原告稱依合意管轄之約定
本院為管轄法院一節,容有誤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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