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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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許沂全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許得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主張分割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4,401元﹝計算式:(24,600×1,143.85×1/
2)+(24,600×176.02×1/2)=16,234,4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9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00元,尚欠149,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