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韋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得依聲請狀所附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第7條及第8條向相對人請求24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