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昆炎前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後再以108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837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年12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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