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