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6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請求閱覽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61號聲請人 蘇荃煌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
1項至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案聲請人之同意,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此部分有同意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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