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0號債權人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昕 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合法登記之資料。
㈢提出黃淑芬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