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安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安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正確完整如法官批示之不動產附表。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應寄至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址)。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