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林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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