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蕭誼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祝厚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101年10月11日│19,333元│BJ0000000│││││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