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王程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新竹市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