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5號聲請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8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富邦產物保險股│104年5月31日│16,607元│BT0000000││││有限公司錢堯懷│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份有限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