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明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