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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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富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進家 訴訟代理人 楊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漢章有限公│兆豐商業銀│106年3月15日│10,490元│BV0000000││││司 李啟章 │行土城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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