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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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76號

原告 鄭萌鈞

被告 邱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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