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務人 王姵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0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3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2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
8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4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
10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3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