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康阜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康阜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