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670號
上 訴 人 甲○○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8,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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