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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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告 馬瑞娟
馬芳 應馬吉美王 馬瑞珍王瑞賢 馬瑞西 馬瑞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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