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宗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宗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宗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5月│107年8月│高雄地院│109年2月│同左│同左│高雄地檢│││危害│如易科罰金,│3日17時│108年度簡│21日│││109年度│││防制│以新臺幣1000│40分為警│上字第365││││執字第│││條例│元折算一日。│採尿時回│號││││2719號(│││││溯72小時│││││於109年7│││││內某時│││││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毒品│有期徒刑5月│108年2月│高雄地院│109年2月│同左│109年6月│高雄地檢│││危害│,如易科罰金│27日13時│108年度審│5日││2日│109年度│││防制│,以新臺幣│許採尿時│易字第1735││││執字第│││條例│1000元折算一│起回溯72│號││││6166號││││日。│小時內之││││││││││某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