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世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49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4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徐世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8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旺淇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健達繽紛樂巧克力5條(價值共計新臺幣185元)得手,並將之藏放於其隨身包包內,僅結帳香菸費用後即離去。嗣因超商店長 李昆樺 察覺有異,趨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物品(已發還)。因認被告徐世雄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世雄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2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2月1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繫屬本院後之112年4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