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林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 葉步宏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