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洋銘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00元(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業據原告撤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