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其楠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其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核准字號:法授矯字第10101105040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張季芬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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