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黃施耐蓮 被告 涂皓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涂皓鈞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
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