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2月5日│106,000元│97年2月15日│BTA0000000│├──┼─────────┼───────────┼───────────┼───────────┤│002│97年2月15日│105,000元│97年2月15日│BTA0000000│├──┼─────────┼───────────┼───────────┼───────────┤│003│97年2月25日│131,300元│97年2月25日│BTA0000000│├──┼─────────┼───────────┼───────────┼───────────┤│004│97年3月15日│105,000元│97年3月17日│B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