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李邱金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黃貴美邱老枝 之繼承人、 邱月春 即邱老枝之繼承人、 邱在 即邱老枝之繼承人、 邱婉婷 即邱老枝之繼承人、 邱月娥 即邱老枝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有無向發票人邱老枝或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邱黃貴美、邱月春、邱在、邱婉婷、邱月娥提示系爭本票?如已提示日,請載明提示之年、月、日?若未提示,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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